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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内规章
湖南理工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5-05-15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正常运行与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互联,校园网由主干网和各网络用户组成。

第三条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含单位和个人,下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CERNET和湖南理工学院颁布的有关使用互联网的法规、条例及管理办法。

第四条校园网各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与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 管 理 机 构

第五条我校校园网实行分级管理,信息中心是校园网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各单位指定人员为本单位网络兼职管理员。

信息中心的职责是:

1.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规章制度与信息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工作以及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与经费的管理工作。

2.负责校园网络建设、运维与网络技术安全管理,数字化校园公共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3.负责信息应用系统归口管理,统一规划、论证、建设与推广。

4.负责网络教学平台与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实现校内信息资源共建与共享。

5.负责校园一卡通建设、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撑。

6.负责学校信息化教育教学环境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管理及维护工作。

7.负责教育信息化的研究、宣传、培训、推广、交流。

8.负责全校弱电系统归口管理与维护,含通信运营商在校内的基站建设及各相关业务开展的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六条校园网的线路及设备实行分级管理。校园网各接入端口接入前所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设备箱、机柜、网络插口等)及线路(包括光纤、双绞线、电源配电等)所有权归学院所有,由信息中心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校园网各接入端口后的计算机及设备,由各使用单位及个人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在校园网联网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

第八条未经批准,不得更改接入校园网的网络线路和接入端口的位置。

第九条所有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均需向本单位网络管理员或经信息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条对于与校园网连接的所有可管理网络交换设备,不论产权归谁所有,信息中心均拥有管理权限,该网络交换设备的管理须符合校园网管理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网络畅通。

第十一条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网络开放实验室、阅览室等公共网络使用场所的计算机接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教职工、学生离校时,必须到信息中心办理离校手续。信息中心将对其责任范围内所使用的校园网络接入设备和入户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有设备损坏的,应照章赔偿,否则,信息中心将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用户需在校园网主页上公布的信息,属于学院的信息由校办和党办审批,属于各系、部、处、室的信息由各系、部、处、室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学院网络信息发布服务器为各单位开设主页空间及单位帐号,其信息发布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上传执行,维护管理由帐号所属单位负责。单位帐号及主页空间由单位用户向学院网络主管部门申请,免费使用。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在学院网络服务器(WWW服务器或FTP服务器)发布教学信息(包括课件等教学资源)的教师用户,经教务处认定,可向学院网络主管部门申请个人帐号及主页空间。帐号由申请人负责管理,免费使用。其内容由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认定。

第十六条校园网安装、检测和维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用 户 管 理

第十七条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及个人统称校园网用户。

第十八条用户需要到信息中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签订有关用户使用协议后,方可依据申请权限接入、使用校园网。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以单位名义开设一个单位帐号,此帐号电子邮件收发和本单位网页内容上传到学院服务器的权限,单位第一负责人承担帐号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除以单位和教学名义开设的帐号外,其余的帐号均要求以个人名义实名开设,用户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盗用别人帐号或未经允许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未经学院授权,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提供网络接入和互联网服务(包括BBS、WWW、PROXY等)。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成立湖南理工学院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学院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对网络管理员和网络用户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各学院、部处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单位网络管理员须接受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用户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的用户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院的监督检查,须接受信息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用户不得在网上散布计算机病毒,发布不实的消息,散发和传播不健康的信息,进行商业性和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用户不得在网上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施和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用户不得随意尝试别人的用户标识和口令,在网中应始终如一地使用自己的用户标识;不要将自己的帐号借予他人。

第二十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窃取他人IP地址上网或私开邮箱,一经查出除长期取消其开户上网资格外,并予以罚款。

第三十条、为了有效地使用通信资源,用户应尽可能在近处寻找资源,以减少主干网的阻塞情况,用户不要长时间地占用某个共享资源。

第三十一条、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信息中心可采取警告、停止其使用校园网,情节严重的,提交学院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园网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的系统记录将作为校园网用户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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