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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法律法规
发表时间:2017-05-31  点击数:

2017年6月1日,一批新的网络法律法规将生效实施,前哨简要梳理如下,点击文中链接可查看法律规定的全文


1.《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点击链接查看全文),该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共七章79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介绍,大概有六方面亮点内容:一是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二是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三是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五是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六是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点击链接查看全文)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共十三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均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该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首次明确规定在网络公布“人肉搜索”结果属“非法提供”,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5月2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点击链接查看全文),5月22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者都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实施细则》规定,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此外,还对许可变更、续办、注销等环节的条件、材料、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退出机制。

4.《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点击链接查看全文),旨在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和维护国家安全,该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网络安全审查。产品和服务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确定。

5.《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点击链接查看全文),进一步规范了网信行政执法行为,该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八章四十九条十七个附件。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及职权。第二至七章以行政执法办案为主线明确了执法程序,全面规范了管辖、立案、调查取证、约谈、听证、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程序环节的具体要求。第八章附则对有关概念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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