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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内规章
湖南理工学院校园卡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6-05-10  点击数:
为加快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规范校园卡管理,确保校园卡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确保学校资产安全,维护校园卡用户权益,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所有合法持有湖南理工学院校园卡的持卡人都被视为承认、接受本规定所述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卡由学校统一发行和管理,集学生证、工作证、借书证、餐卡、电子钱包等功能于一体。校园卡可在校内所有安装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使用应遵守各子系统管理部门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 校园卡其功能应用包括:校内消费(食堂、购物、医疗代收费等)、借阅本校图书、圈存转账、身份识别等。
第三条 信息中心下设的校园卡管理办公室是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管理、系统维护与服务工作。校园卡系统各应用子系统由使用部门管理。信息中心为校园卡应用子系统及应用子模块的运维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校园卡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
第二章 校园卡的类型和管理
第五条 校园卡分教工卡、学生卡和普通卡三类。
第六条 校园卡发放对象和有效期如下:
(一)教工卡:事业编制教职工、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离退休教职工;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自行外聘的职工。教工卡有效期为在校工作时间(期间)。
(二)学生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留学生、交流生等。学生卡有效期为学制时间或在校学习时间。
(三)普通卡:教职工家属、短期培训学员、临时在校生活及工作人员。临时卡有效期为按合同等规定的在校工作或学习培训时间(期间)。
第七条 学生卡在新生入校时由学校统一免费发放,教工卡在教职工入职后填写校园卡申请表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免费申领。
第八条 学生卡表面印有持卡人照片、姓名、学号、院系等信息。学生在校期间如这些信息发生变更,可持学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生卡到校园卡管理办公室更换,换卡费用由学生支付。
第九条 校园卡系统设有“两密一限”功能,即“消费密码,查询密码,消费限额”保护措施。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一)查询密码是校园卡在进行网上查询、自助终端查询及挂失时所用的密码。
(二)消费密码是在圈存、网费转账、消费时所使用的密码。
(三)消费限额是指为保障持卡人的卡内资金安全,校园卡管理办公室系统设定每笔消费额大于人民币30元(含)的必须输入消费密码,每天的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50元(含)的消费必须输入消费密码。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发生变更,应持学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生卡到校园卡管理办公室进行更换,换卡费用由学生自行支付。
第十一条 校园卡遗失后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学院证明到相应校园卡管理办公室进行挂失。因挂失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可持已挂失的校园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营业厅办理解除挂失(解挂)手续,已补办新卡的原校园卡不能解挂。
第十二条 校园卡遗失或损坏后,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营业厅(财务管理部门)交纳制卡费进行补卡,原账户内剩余资金划转到补办的卡内。
第十三条 校园卡持卡人办理离校手续时,持卡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对接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如图书馆)办理相应功能的关闭手续,剩余资金由计财处统一退到学生银行卡上。
第三章 校园卡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校园卡管理办公室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
1、负责校园卡账户的业务管理,包括校园卡持卡人的信息采集及修改、有效期修改、挂失、解挂、账户冻结、账户解冻、账户充值、账户结算等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校园卡(包括IC卡和手机卡)的制卡、发卡、补卡、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对经营商户进行日常管理。为经营商户提供收入流水账查询、对帐等服务,配合计财处做好资金结算工作。
4、负责校园卡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及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5、根据本办法制定校园卡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保证校园卡业务健康发展。
6、负责校园卡业务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十五条 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在校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其他部门设立代办点,负责校园卡的日常管理工作。代办点的相关业务应接受校园卡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事与校园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确保学校各类数据信息、经营商户和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四章 应用子系统及商户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卡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指的是以校园卡系统为依托,进行业务管理、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的学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对校园卡系统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权限界定,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将严格依据用户单位的要求做好系统的初始化和相应的参数设定。
第十八条 利用校园卡系统从事具有消费行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与校园卡管理办公室签订有关协议书后才能成为校园卡的经营商户。经营商户根据约定进行对帐和财务结算,同时受校园卡经营商户管理有关规定的约束。
第十九条 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二十条 商户接受校园卡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维修服务,按规定使用并保养系统专用设备,违规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的告知义务,规范人员管理流程,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管理办公室有权检查和监督经营商户的交易活动。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其它非正常的行为,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对违规情节严重者可终止其业务,取消经营商户资格。
第五章 警示性条款
第二十三条 正式卡仅限于真实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抵押或转借校园卡所产生的后果由真实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校园卡,涂改校园卡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严禁破解、仿冒、伪造校园卡。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若触犯法律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园卡管理办公室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真实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若触犯法律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卡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留解释本规则的一切权利,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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