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部门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依纪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部务会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重大会议的议题要在会前酝酿确定,会前调研论证不充分的议题、班子成员会前没有充分酝酿沟通或有重大分歧的议题、临时动议的议题不上会。会议要促进无纸化办公,会议需要研究议题涉及的文案要提前发至与会人员并在会前及时沟通。
第二条 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方案和拟报请上级组织研究决策的事项;
2.事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全局的事项,包括项目计划、工作措施、政策规定、重大经费开支和财务预决算、干部队伍建设等;
3.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及普遍关心的问题;
4.根据规定需要会议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保证会议出勤,保持研究问题的专注度。不长时间离开会议现场,不在会议进行中处理其他公务。要遵守组织纪律,做好必要的保密工作。要维护集体决策的权威。
第四条 如遇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的,班子负责同志事后应当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五条 实行决策全程纪实制度。对调查研究、沟通酝酿和讨论表决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调研对象及其意见建议、班子成员的发言和表决内容、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问题,要全程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策事项,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对会议作出的决策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