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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内规章
湖南理工学院校园通信网络设施及运维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3-11-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内通信网络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规范通信运营商及校外单位在校园内的通信网络设施建设、使用、运营等行为,保障校园网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本着共建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园通信网络设施,是指在校园内部署的通信网络设备和铺设的通信网络线路的总称,包括综合布线系统、通信和网络相关机房、地下通信管道、弱电桥架、基站、光缆、无线网络系统、固定电话系统等设施。通信运营商是指提供通信服务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塔、中国广电或其他类似企业。

第三条校园内通信业务与通信网络线路统一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信息中心为学校通信网络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通信业务与通信网络线路的整体规划、资源建设共享、设备采购维护、用户账户管理,对外合作,资源分配等工作。党政办公室、保卫部、资产处、后勤处、基建处等部门是通信网络设施的协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校外单位及各大通讯运营商未经允许不得开展与学校合同约定或者管理制度相冲突的业务,在学校内实施的以下行为须按照本办法经学校书面同意或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否则属于违规:

(1)租用场地空间用于各类通信设施建设;

(2)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和铺设校内地下通信管道;

(3)设立基站或者其他通信设施;

(4)使用校内地下管道、桥架、设备间等设施扩建设备。

如有涉及上述违规行为的项目,学校有权拆除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学校信息中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会同党政办公室、 保卫部、纪检监察处、后勤处、基建处等部门追究相关单位(部门)或当事人责任,对造成损失的,进行经济赔偿。

第六条校园内所有室外通信网络线路必须采取地下通信网络管道及其弱电桥架等方式敷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通信网络线路,经学校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用后及时拆除。对违规架设的通信网络线路,学校有权进行清理拆除。

第七条通信运营商在校园内开展通信业务、部署通信设备和铺设通信线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并纳入学校校园网集中管理,确保互联网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校园安全、校园秩序和师生利益。所有工作必须事先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如需利用学校通信网络设施,必须经学校信息中心审核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相应运行与维护费用,所收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八条通信运营商在校园内开展通信业务、部署通信设备和铺设通信线路用电时,须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用电协议,并按用电量缴纳相应费用。业务开展期间,所有施工项目需根据项目性质、施工规模等经学校相关单位统一审核,并向学校财务处缴纳一定数量的施工保障金。

校园局域网的网络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后,通信管道设施必须有明确标识,不得用作其它用途。若工程项目牵涉到有明确标识的通信网络设施,则在施工前必须对通信设备及线路做好保护预案(对通信设施的应急、补充、复原等),经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章通信网络设施建设与使用申请(备案)流程

第十条通信运营商在学校新开展通信业务,建设通信网络设施、进行通信网络线路施工必须首先向学校提交正式公函及填报湖南理工学院通信施工审批单(见附件1),向学校信息中心提交相关业务方案等资料,信息中心审查技术方案通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保卫部、后勤处及基建处等部门对施工地点及环境、用电、消防安全、人员安全等进行评估审核,施工单位需向学校计财处缴纳施工保障金后方能施工。审批通过后,通信运营商到学校各部门开展工作,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通信运营商的建设与运营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信息中心负责校园局域网的骨干网络设施(包括主干光纤网络、出口链路、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楼层交换机、中心机房及学校公共服务器设备等)的日常运行、升级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和网络线路。

第三章通信网络运营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校园内所有通信业务(包括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统一由学校负责规划、管理与监督。通信运营商须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在校内合法有序地开展通信及网络运营服务,合理有偿使用学校资源。

第十三条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业务必须事先向学校提交申请与业务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准予开展。未获学校批准的通信业务,一律不准接入和开展相关业务办理,已经接入和开展的业务视为非许可接入,由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拆除设备和线路。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及单位因业务需求需要接入校外互联网的,必须提前向学校信息中心提交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入。

第十五条经学校批准由通信运营商提供的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接入等服务,必须遵守学校网络管理制度。如因网络及信息传播安全问题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声誉,由学校有关部门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学校收回其所使用的相关资源,停止供电,直至终止合作。

第十六条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固定电话业务由通信运营商提供,固定电话通信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固定电话出现故障,由相关通讯运营商维修处理。

第十七条获准接入的互联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非法活动,如有违犯者,学校有权停止其相关网络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合作运营商与学校应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工作24小时联系机制,在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发生时,合作运营商须配合学校开展好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舆情监控、重大敏感事件的实时监控,做好停断网及用户行为追踪、溯源等工作。

第四章通信网络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通信网络设施建设与维护等相关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凡不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施工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负责建设的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校内所有建筑物的网络线路、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学校信息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更换或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和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和系统配置。

第二十一条校园主干网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学校信息中心负责。校内各接入部门内部局域网(实验室、机房等)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报修由各接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接受学校信息中心的技术指导。教学区、办公区网络故障统一归学校安排负责维修,学生宿舍区由相应的通信运营商负责维修,用户可通过学校指定的企业微信报修平台,或拨通信运营商统一报修电话进行报修。

第二十二条校内通信管道设施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校内涉及通信设施的其它工程,施工方须在施工前做好预案,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工,施工完毕后恢复原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挖道路路面,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通信管道破坏、损毁或通信线缆断裂等各种损失的,需报学校信息中心备案,再由信息中心核查并报告学校,由相关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若需要在校园局域网内建设服务器,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等级保护二级以上证书以及具有网络安全与风险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报告,经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由申请单位(部门)或者个人负责服务器的日常运行与数据安全。

第五章移动通信基站、附属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运营商校园内移动通信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域内,由通信运营商自建且所属权归其所有的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传输机房)与移动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台(站)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电杆等支撑设施,以及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和电源等)。

第二十五条通信运营商在校园新建通信基站的选址必须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向学校提交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申请与建设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六条学校信息中心牵头基站相关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日常运维管理、合同签订等工作,并监管规范施工,并监管。资产处负责基站合同备案、场地租赁费用收缴等工作;后勤处负责基站用电接入的技术指导、供电保障及电费收缴等工作;基建处负责基站建设用地选址及校园环境协调性的评估工作,保卫部负责施工人员身份核验报备,进出车辆检查放行及其消防安全检查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通信运营商在通信基站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增设备或安装高强度无线发射设备,否则给予拆除处理并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如有特殊需求请报备学校信息中心。

第二十八条通信运营商在校园内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室分系统时,若占用学校资源,应遵循有偿使用原则,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向学校交纳相关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通信运营商在建设基站、室分系统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建筑有关规定实施,相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破坏室内装修。对建筑物或构筑物内部装修造成损害的,要及时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通信运营商对其部署建设的校内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及机房设备间等进行日常必要性检查和维护,因通信基站对其它无线通信系统产生干扰,应采取技术措施进行调整或避让,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通信运营商必须做好自身设施(备)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弱电机房进出人员要严格监管并实时报备学校信息,由学校信息中心安排专人统一开关弱电间大门。对因通信运营商的设施(备)引起的事故和造成的损失,由通信运营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根据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安全管理需要,学校有权要求通信运营商对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暂时的关停和启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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